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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400元/台私自破解无人机“限高、限飞”程序被判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4        点击量:

2022年,张某利用VPN(链接外网工具)浏览外国网站时,花费40欧元向国外某网站购买无人机飞行解禁证书程序。随后,张某便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发布破解无人机禁飞、限飞、限高等限制的服务广告,以每台收取4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费用。与客户达成交易后,张某便将其购买的解禁证书导入客户的无人机中,帮助客户的无人机突破原厂计算机系统设置的安全保护措施,使其飞行时不受禁飞、限飞、限高等限制,随意飞行。张某通过上述手段解禁无人机21台(次),获取违法所得15060元。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当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零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未移送的作案工具某品牌手机一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三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法官说法:近年来,国内无人机市场逐渐兴起,应用领域广泛,民用无人机技术和产业均得到快速发展。无人机限高与设置禁止飞行区域是有其合理性的:无人机在高空飞行时,一方面可能会与其他飞行器相撞,造成严重事故;另一方面还可能会干扰城市无线电通信、雷达等设备的正常使用;此外,设置禁止飞行区域是为了保护公众隐私,防止搭载摄像头的无人机拍摄、监视他人隐私生活。因此,强行解除无人机限制程序将对个人隐私、公共安全和利益造成侵害。无人机不是想飞就能飞,广大无人机爱好者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安全飞行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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